我國家族企業眾多,若干公司之經營權遭少數股東壟斷,導致公司經營不善,而股東卻無法召集股東臨時會以維權益之問題。尤其當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時,其對公司之經營及股東會已有關鍵性之影響,倘其持股又達一定期間,如不能賦予其有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權利,致使少數股東壟斷公司經營權,自不利於公司治理,故而2018年間三讀通過之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173條之1,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無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對於保障股東權益,並以外部監督方式選任新的經營團隊,強化公司治理,應有正面助益。惟該條文於審議期間尚有諸多引發學界討論之相關問題,本文爰針對相關涉及修法之問題進行研析並提出修正建議意見,以提供委員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