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為維護實質平等,許多法律明定禁止歧視行為,而我國目前禁止歧視的規定,分散於多部法律中,行政院於113年5月2日預告反歧視法草案,期補強現行法律不足之處,例如大眾交易商品服務、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目前定有綜合性平等法的國家,有加拿大人權法、英國平等法、德國一般平等法及瑞典反歧視法,對於禁止歧視特徵均採明確列舉方式,而加拿大人權法明定歧視行為之申訴制度。其歧視認定及救濟機制值得研析並作為我國反歧視法立法之參考。爰本報告整理現行禁止歧視規定及適用現況、外國立法例及相關學者專家意見,以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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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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