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鑑於立法委員職務繁多且涉及多元專業知識,因而制定法律、監督行政部門及服務選民,多須仰賴國會助理協助。爰國會公費助理制度之健全,除涉立法委員職權得否妥善行使外,亦間接影響民主政治運作之品質。
各國國會公費助理制度因法制差異而略有不同,其規範依據除法律外,亦有依國會內部規定為之。例如,德國規範於「聯邦議會議員關係法」;英國除規定於「國會倫理基準法」外,進一步授權倫理委員會訂定「國會議員業務成本及支出計畫」;美國以「立法撥款法」及「立法改革法」確立國會議員及委員會助理制度;日本依「國會法」及「國會議員秘書待遇法」建立公費秘書制度;韓國依「國會輔助人員津貼法」建立助理制度。
為健全國會公費助理制度,本報告擇定德國、英國、美國、日本及韓國作為研究對象,探討國會公費助理之人事制度、工作職別及相關權利義務等法令制度,同時研析我國立法委員助理費之歷史成因及性質、德國聯邦議會對於議員浮報助理加班費裁處制度、德國刑法針對國會議員職務特殊性所為特別規定,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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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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