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但書規定雖允許各級政府機關(構)於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發起勸募,惟近年實務運作顯示,政府主導勸募於啟動門檻認定、計畫擬定、資訊揭露、用途界限、分配審議及期滿後結案報告等事項,仍欠缺法律層級之統一規範,致各機關作法不一,並屢因善款運用、資訊公開及監督程序不足而引發審計、監察及社會輿論質疑,影響善款運用之透明性與公信力。
本報告以韓國與日本為主要比較對象,說明兩國均以公務預算及法定基金作為災害救助之基礎財源,對災害捐款則多採指定窗口、集中管理及較高密度之程序與揭露要求,以避免政府機關直接擔任募款主體所可能衍生之壓力及利益衝突疑慮。基於我國現行法既已採例外允許政府發起勸募之體制,即有必要就政府發起重大災害勸募之要件、程序、監督及責任界限,於法律層級予以明確化,以補強現行制度主要仰賴行政自律之不足。
據此,本報告爰提出具體修法建議,主張透過修正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及增訂第5條之1至第5條之5,建立政府於重大災害發起公益勸募之程序與監督架構,其修正重點在於明確化重大災害之定義與認定門檻、增訂勸募計畫之事前規劃、說理及備查程序、強化計畫公告與資訊揭露義務、確立善款用途與專款專用原則、建立具外部參與機制之法定審議程序,以及落實勸募期間與期滿後之公開徵信及整體報告義務,以形成一致且可受檢驗之規範,兼顧災害應變效率、善款運用之透明性及外部監督之要求,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修法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
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