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美容醫學服務近年高度依賴社群媒體、短影音、搜尋廣告、內容創作者及導流平臺行銷。此類服務雖常以生活風格或消費選擇形式呈現,實質仍涉及醫療專業判斷、侵入性或準侵入性處置、療效期待與醫療風險,足以影響民眾就醫決定。現行醫療法以廣告主體、內容範圍及事前審查為主要管制架構,對第三方導流與營利性患者仲介、AI生成或數位修飾內容、未成年人定向投放、薦證廣告利益揭露及數位平臺通知後協力等問題,仍有補強必要。比較法上,韓國著重醫療廣告主體、禁止態樣、事前審議及營利性患者仲介之管制;美國則透過反欺罔廣告、利益關係揭露、消費者評論與見證規則及州層級執業紀律,處理社群媒體行銷與第三方合作風險。爰本報告建議,將醫師納入醫療廣告主體,釐清第三方導流與患者仲介界線,建立AI生成或數位修飾內容標示保存、未成年人廣告投放限制、薦證利益揭露及平臺通知後協力機制,並通盤檢討醫療廣告罰則體系,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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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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