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原並無解散立法院機制,而係於民國八十六年修憲時入憲的
新制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總統行
使此項職權,必須是在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通過後,由
行政院院長呈請,並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始得宣告,係屬於被動解
散權。由於與法國總統的主動解散權,及內閣制國家首相(總理)可
隨時要求解散國會改選不同,部分憲法學者批評此項機制形同虛設,
不易實施。因而有主張未來應朝主動解散權方向修正,亦有主張未來
我國憲政體制如朝總統制方向規劃,解散國會機制可考慮廢除等多元
主張。
由於各種主張,均有其理由與立論基礎,本研究不準備提出應採
何種主張之結論與建議,而將重點放在背景與各種主張之分析,全文
重點可歸納為下列四部分:
一、 我國憲法納入此一機制之背景回顧:分為(一)國發會共
識階段;(二)國、民、新三黨修憲版本草案階段;
(三)六二五共識階段;(四)修憲過程最後協商階段,四個時期來
說明。
二、 贊同與反對現行機制之意見分析:分為民國八十六年修憲
時主張採「被動解散權」理由與主張未來改採「主動解散權」之理由
兩部分來分析。
三、 另一種主張──廢除解散國會機制:分為(一)總統制的
制度設計,無解散國會機制;(二)未來如採總統制,宜有相關配套
兩部分來剖析。
四、 外國立法例:蒐集法國、日本與英國三個國家對解散國會
之相關立法規定,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