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94年6月10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定,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減為113席,其中區域立委席位73席,採單一選區直選方式選出,原住民立委共計6席亦以直選產生;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計34席,依政黨在比例代表選舉中得票之比例分配席次,任期皆延長為四年。選制也因此改為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已於95年2月3日修正公布,確立選區之劃分程序及方式,將立法委員選舉區之劃分權責,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等因素劃分之,且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1年8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惟選制的設計,亦會影響政黨的政治版圖,故亦受到本院委員之關注。在民主國家所實施的兩票制可簡單的分成兩類,一是聯立制;另一是並立制。前者是一種變型的比例代表制,其各政黨所得到的總議席大致是以比例代表選區所得的選票來確定,各政黨在單一選區所分得的議席不得超過比例代表區所分配到的議席。而後者是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區各依其選區得票數分配議席。
「兩票並立」如何實施,涉及各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席次之分配公平性及民意代表性問題,亦是選制設計上所需關注之焦點,由本院法制局同仁分就目前國會議員選舉實施兩票制之德國、日本、韓國及紐西蘭等四國,以其選制中,可能影響政黨席次之重要規定,例如選票的設計、比例代表選區席次分配計算方式、政黨門檻、政黨聯盟、雙重提名制度、不在籍投票及候選人設籍問題等議題予以介紹,以供本院委員於審議相關法案、建構新選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