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教官為設於高級中學與大專院校具軍階之現役軍官。軍訓教官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軍訓處,軍訓教官制度沿襲自1920年代,1951年正式設置,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均將軍訓課程列為必修。隨著政治環境的改變,軍訓教官的功能、體制及性質均有重大改變。軍訓教官現今的功能定位於負責學生生活輔導、校園安全維護及國防專業知能與技能課程之講授等工作。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軍訓教官之定位看法分歧,有的認為軍訓教官妨礙學校的「自由化」、「學術化」、「中立化」。至於支持軍訓教官留在教園的各界人士,以校園安全與生活輔導為例,則極力要求軍訓教官制度。除了強調嚴格審查的軍訓教官,因為紀律良好,比其他校警或保全人員更負責、盡職且學識豐富,他們朝夕與學生相處,較易與學生接近之外,奉行「生活即教育,教育即生活」的精神,對於學生的學業、社交、品德、健康、休閒、就業與升學等輔導,均有極大的幫助,且可補學校教師生活輔導之不足之處。
民國90年公布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與94年公布的「全民國防教育法」,軍訓教官仍是推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的主要力量。因此,教育部研議軍訓制度改進方案,並提出師資培育法第23條之1修正草案。經本院第6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然因屆期不連續,本草案不續審;然高中職99學年度課程綱要調整國防專業課程及軍訓制度改進方案仍逐步推動,故提出本專報告以供參考。
一、高中職軍訓、國防通識,逐漸整合為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之規劃,所依據之法源有所重疊。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係依據「全民國防教育法」所訂定的「各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實施辦法」草案中的規定,至今尚未發布,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所據以訂定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的規定有重覆之處,應對相關法規命令進行必要之統合與修訂。
二、「國防通識」課程與「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之師資問題。為保障現職軍訓教官任教權益,為其開闢進修管道,得經服務學校推薦,由師資培育中心辦理甄選,協助軍訓教官取得所須具備教授國防通識課程與全民防衛課程之教師資格。高中軍訓課由軍訓教官授課,而軍訓教官係獨立於學校教師員額數之外的編制,原軍訓課程並未編列授課教師員額。但未來國防專業課程可由合格專業教師授課,若由各校聘任符合任教資格之教師教授國防專業課程,勢必編列員額,排擠既有的其他課程員額,如此實無法達成軍訓教官逐年精簡或轉型的政策。
三、軍訓教官轉型的問題。軍訓教官取得教授國防通識課程與全民防衛課程之教師資格後,由軍職身分轉換為教師、行政人員或繼續留任教官的身分,以達到逐年調降軍訓教官員額的目的。軍職人員、文職人員及教師,三者待遇並不相同,如何轉換,應有合理的規劃。
四、高中職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與調整的問題。若規劃對軍訓教官在學校的員額逐年縮減,軍訓教官在維護校園安全、學生生活輔導工作的因應措施,國防專業技能課程的範圍與內容,事多人少,軍訓教官身分如何轉變,也是一大問題。
五、辦理國防通識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非一蹴即成。開設教育學程或學分專班的各大專校院,若增加開國防專業科目,需聘用國防專業學科專長的專任教師,除了軍事院校外,各大專校院並無此類專業課程的師資,上游既無師資,又如何培育國防專業的教師?
師資培育法增訂第23條之1草案,主要是為教授國防專業課程師資法制化,軍訓教官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已具備教授軍訓課程的資格。現在教官既可教軍訓課程,又能教國防通識課程,亦可教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此可見軍訓教官是具備專業知識,有能力教授國防專業課程的師資,何必再經甄選、培訓、職前教育以及教師資格檢定?
若通過此草案,勢必開放非軍訓教官者可研修國防專業學程,取得授課資格,學校聘任教授國防專業課程,如此勢必排擠現職軍訓教官的員額,由現職軍訓教官為國防專業課程施教者,避免衍生不必要困擾外,並可兼顧教官任教之權益。故以不修本增訂草案為宜,何況本法未修,即依照課綱實行,可見有無此法不關重要,修法反增困惑。
至於逐步減少軍訓教官員額問題,以教官在校園具備的功能,輔導教師或科任教師能否擔負教官職責,是一現實問題。若規劃合理的比率來調整,達到員額縮減的目的,又能維持既有的功能,與修此草案,並無直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