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0年1月17日公布並自90年1月1日施行以來,曾於97年12月3日修正第8條。為落實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肯認民族自決及自我認同之原則,蔡總統於104年8月1日提出「尊重平埔族群自我認同權,歸還民族身分及完整民族權利」之主張,嗣於105年8月1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承諾「將會檢討相關法規,讓平埔族身分得到應有的權利和地位。」為回應平埔原住民族群20餘年來正名之訴求,落實歷史正義,併同檢討需配合現今社會環境及實務運作之條文,行政院爰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函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經詳為研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下列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修法參考:
一、平埔原住民族群正名法制化,落實轉型正義,符合歷史演進與族群延續發展,殊值肯認。
二、平埔原住民之民族權利,建議仍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基本權利,以符各原住民基本權利一律平等。(本草案第2條第3項)
三、為落實族群自我認定原則,建議具原住民血統者依其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本草案第4條第2項)
四、本草案規範對象、執行方式及結果,經檢視無涉及特定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亦符合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保障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