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本廢止案可資贊同 二、相關作用法應隨組織名稱變更、業務功能調整,持續檢討循法律修正程序辦理 三、宜盡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符現況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