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廢止「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於18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原為規範民營公用事業監督事宜,施行迄今近90年,本條例規範內容已不符時代需求,並與現行法制及實務運作有所扞格,無繼續適用必要,經行政院決議通過,並函送請本院審議廢止。有關本案提出以下二點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本廢止案可資贊同。 二、廢止案具時效性,宜儘速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