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 獎章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配合104年12月2日修正之公教人員保險法與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行政院爰擬具獎章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將「殘廢」修正為「失能」。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為避免產生不當或歧視性之聯想,本草案將「殘廢」修正為「失能」,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可資贊同。 二、本草案具時效性,宜於期限前完成審議。 三、本草案係為配合相關法規修正而進行之修正,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有關規定,可予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