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商業紛爭之裁判須符合迅速、妥適、專業、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等要求,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針對建構專業法院(庭)之議題,決議應推動設立商業法院。為建立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紛爭之商業事件審理程序,司法院爰擬具「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期使我國商業事件之司法解決機制邁入新的里程。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商業事件與智慧財產案件合併於同一專業法院之下,二者關於審理程序規範之立法體例應有對等一致性。商業訴訟事件僅限於民事訴訟,似過於狹隘,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適用宜限定於訴訟程序,且參加人因受訴訟告知或職權通知而為參加時,律師之酬金應由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負擔。再者,商業調查官之職務功能似與專業委員重疊,有無設置商業調查官之必要,尚值再酌。此外,審理計畫之訂定、變更,由法院於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為之,無須與兩造商定。另草案條文有關「法院」之用語宜統一使用「商業法院」等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