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2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2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行政院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2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成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二點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為避免產生不當或歧視性之聯想,本草案將「殘廢」、「成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可資贊同。 二、本草案具時效性,宜儘速完成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