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自108年6月15日起2年內,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實施後,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實有再延長實施之正面效益,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行政院爰擬具本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修正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2年至112年6月14日止,送請本院審議。
茲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本草案第11條之1建議修正條文,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