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行政院因應組織改造作業,且《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業於105年11月16日公布,並於107年 1 月 15 日施行。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俾完備法制作業程序。本報告就行政院提送條例進行分析與檢視,並提出相關意見,俾供本院委員審議該法案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