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行政院鑒於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現行規定僅限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予沒入,難收遏止行為人再有違反本法行為之效;另因仇恨性言論,嚴重影響國人之團結;恐怖主義、境外敵對勢力之不當訴求對國家安全影響甚鉅,於公共場所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是類言論,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有納管之必要。此外,言論經網際網路之傳送,無遠弗屆,於網際網路公開散布或傳送前揭不當言論,亦有增訂相關規定及處罰之必要,俾能要求相關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業者配合採取限制瀏覽等措施,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經本報告研析相關內容,並檢視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法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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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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