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工會係勞動者為維持或改善勞動條件,依法所組織的團體。團結力量強,工會的組成, 集結個別勞工的力量,俾與擁有資本及生產工具的資方交涉,以保障其權益及避免被剝削 。現代工會組織係工業革命的產物,起源於英國。世界各主要國家在工會運動及法制的發 展過程,通常都經歷禁止、放任及保護時期三個階段。我國工會的發展歷程,最初亦受到 禁止,民國初年以扶植工會組織為首要,後來則透過立法保障。整個發展歷程,至今已有 八十多年的歷史,然而因經歷民國初年戰亂不安的年代及戒嚴時期的限制,使得工會的勢 力難以壯大,功能因此無法彰顯。 近數十年來,我國在政府以經濟發展為重的政策倡導下,全民努力打拼,使得經濟發展欣 欣向榮。傲人的外匯存底,高成長的經濟實力,創造了台灣經濟奇蹟,加上政治的開放, 使得社會更顯得繁榮與進步。然而,只重經濟單向的進步與發展,確難因應社會快速且多 元的變遷,因此,在發展過程中,無可避免的發生不少社會問題,勞工問題即是其中之一 ,而工會的發展也碰到瓶頸,亟待突破。 隨著教育水準的提升及民主政治的發展,勞工的權益意識日漸覺醒。解嚴後,一些為爭取 權益或福利的社會運動不但不斷出現而且多有斬獲,在此激勵下,有些勞工意識到為有效 爭取權益,團結勞工的力量出面,是一種較有效的方法,工會的角色及功能於是受到重視 。有些勞工更以體制外之方式運作,即不依工會法之規定,逕自組織「聯誼會」、「連線 」、「陣線」等,積極投入社會運動,使得工會運動更蓬勃發展。不少勞工不僅不再默默 承受資方的待遇,更不惜走上街頭向資方抗議,或向主管機關、民意機關陳情、請願,以 爭取權益,因此勞資爭議事件不斷發生。其中,當然多數係因不滿權益被剝削而出面,然 而,難免亦有少數夾雜者其他不同的因素或意見,以更激烈的方式爭取更優渥的福利,而 增加了勞工問題的複雜性與嚴重性。 「工會條例」於民國十三年公布,自此我國工會組織及其相關運作,有了法定之地位。工 會法於民國十八年制定後,隨政治、社會、經濟等情勢之變遷,曾作七次修正。惟最近一 次係於民國六十四年修正,迄今已二十餘年,其間社會結構、政治環境、經濟發展均發生 相當大的變遷,工會法已難因應現實社會的需要,因此在運作上不免產生不少弊病,有加 以修正之必要。本院盧委員修一等於民國七十九年提出「工會法修正案」,民國八十二年 分別有趙委員少康等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四十九條、李委員友吉等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四十九 條、第五十條並刪除第五十九條。民國八十四年周委員伯倫等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四條。民 國八十六年簡委員錫皆等提出「工會法修正草案」,同年行政院亦提送「工會法修正草案 」並撤回前送「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院會決議併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