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成儲存於地層內的氣體都是天然氣,惟一般所稱的天然氣係指
石油系的天然氣體。石油系的天然氣除可作為家庭、商業、工業及發
電等之燃料外,亦可提供作為石油化學工業之原料。天然氣是化石燃
料中較為潔淨的能源,也是改善空氣污染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一個
較好的能源種類,在各國鼓勵採用之下是全球成長最快的初級能源。
天然氣必須經過探勘、開發、生產等等作業,才能送達使用地點
供運用,其過程不但長,在每個階段亦皆需投入大量的資金,屬於資
本密集的產業,並具有獨占的性質,液化天然氣的接收站與儲存槽的
建設亦受到層層管制,加上地理環境及天候之限制,並非隨處可建,
故天然氣的生產與進口有其相當大的進入障礙,各國對天然氣的使用
除有嚴密的管理外,更推動天然氣市場自由化,藉由市場重組以改善
經營效率及降低成本。
行政院所擬訂「天然氣事業法」草案中有關天然氣事業管理的規
定,大致上都可予同意。惟為藉天然氣事業自由化來提高國內零售與
批發業者的經營效率,並引進新的天然氣業者參與,以改善天然氣產
業的運作,天然氣事業法仍有可進一步修正改進的空間。本評估報告
中除提供相關之參考知識外,並對草案逐條提供相關參考意見。有關
之主要建議事項歸納如下:
?中央主管機關宜訂定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立審查之標準及辦法,以
使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時能透明化,並能有一致的
標準。
?公用天然氣事業同時經營一個以上之供氣區域時,各供氣區域間
應有獨立之會計,且不得有交叉補貼。
?代輸通路有協議通路及規定通路兩種,建議參考日本之作法,預
先建立我國之法制基礎,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天然氣生產、進口
事業擬定「天然氣代輸儲章程」或類似之辦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後,提供其他天然氣事業公平、不歧視之代輸儲服務。
?公用天然氣事業代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輸氣,供工業、電業、
汽電共生業或運輸業等用戶使用時,如有不當亦有可能影響家庭、商
業及服務業之用氣,亦宜於法律中予以規範。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應依生產與進口業務、輸儲業務、兼營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業務,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
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