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近幾十年來的社會變遷迅速,家庭隨之變遷是不可避免的時代趨勢,而發生在家庭中各種親密關係之間的暴力防治工作,已為現代社會刻不容緩及必須嚴肅正視的課題。「家庭暴力防治法」於87年
6月24日經總統公布,不僅象徵法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開啟保護之
始,更將我國社會對於「家庭」、「家庭暴力屬犯罪?」、「婚姻暴
力普遍化及嚴重化」、「婦女人身安全」等議題提升到一個制度面及
法制面的境界。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雖已具有成果,惟在執行期間因有實際案例發生保
護令無法執行之窘境,經司法院92年5月2日釋字第559號解釋,相關
條文僅概括授權,雖不牴觸憲法,但因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事項,應
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
旨。
行政院遂依據該解釋文意旨,並擬釐清中央及地方家庭暴力防治組織
之相互定位等,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條文19
條,於92年12月2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為正視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本評估先就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背景
說明及現況(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訂定背景、修訂背景、執行現況)、
家庭暴力之相關概念(家庭暴力的定義、態樣、發生原因、特徵)、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應有之正確觀念及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問題分析(人
力不足、專業工作者知能及訓練不足、經費不足、社會資源不足、法
令及制度面問題、保護令徒具形式、缺乏配套措施、加害人處置執行
困難、家庭暴力防治「法」與「觀念」之落差、社工員的安危未受到
重視等)等進行探討。
繼而,本評估對於行政院所提家庭暴力防制法之修正內容進行檢討及
建議;簡言之,窺其修正內容,雖已遵循司法院解釋部分予以修正,
惟對於其所提就中央及地方家庭暴力防治組織之相互定位問題,僅配
合實務略就分組改分科辦事(中央部門)等,其餘並未見有具體修正
情形,且對於鼓勵民間參與部分之條文闕如,如公私立相關機構之相
關設立管理辦法等,實應予加強,此外,警察機關應設置專業受理人
員以專責受理工作、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之不明確問題應予解決、政
府部門聲請保護令費用應予減免、對於參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專業
人員的安危應予確保等課題,本評估有些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