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廢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本廢止案可資贊同。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規定,四級機關之組 織以命令定之;原組織通則之廢止案,殊值贊同。 (三)相關作用法應隨組織名稱變更、業務功能調整,持續檢討循法律修正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