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本廢止案可資贊同。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規定,四級機關之組 織以命令定之;原組織條例之廢止案,殊值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