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廢止「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1款規定,本廢止案可資贊同。 (二)相關作用法如應隨組織名稱變更、業務功能調整,持續檢討循法律修正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