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本廢止案可資贊同。 (二)相關作用法如有應隨組織名稱變更、業務功能調整,持續檢討循法律修正程序辦理,經查本案並無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