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議題:中國大陸漁船擅闖我水域問題之研析
二、 議題所涉背景概述
107年9月13日聯合報報導「陸漁船頻越界 金門逮1船6人」,除沒收該船上流刺網50件外,船東可能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罰鍰。大陸漁船近來越界捕魚事件頻傳,海巡署雖強力執法,並施以重罰,但兩岸未簽署漁業協議,難以穩定漁業與海域秩序,故遏止越界捕魚之成效有限。
臺灣與中國大陸一水之隔,重疊海域問題一直未受重視!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重疊海域應以協議方式公平解決。雖如此,我國據以處理兩岸議題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卻主要以禁止及限制水域,為對陸船越界行使扣留等強制處分之範圍,其與專屬經濟海域(EEZ)範圍主張相去頗鉅。以致大陸漁船經常越過海峽中線,甚至於直驅我國禁限制水域。
為有效嚇阻其入侵,我政府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增訂第80條之1。後為更加具體有效嚇阻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以維護臺灣漁民的權益,政府再次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第80條之1對大陸越界漁船的罰鍰金額,從原本的5萬到50萬,一舉提高到30萬到1,000萬元。此外,檢察機關亦認定「大陸地區漁船越界捕魚」係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重罰之下亦使越界捕魚之大陸漁船反抗力道加強,甚至持武器攻擊我執法人員,造成區域緊張。
三、 議題所涉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32條、80條之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四、 議題簡要研析
大陸漁船擅闖我水域已是多年存在之問題,分析其原因如下:
(一)中國大陸沿海由於過度捕撈,導致漁業資源逐漸枯竭,其沿海漁民不斷向外擴張作業,由於兩岸海域重疊,金門、馬祖距中國大陸只有數千公尺,縱深不足致大陸漁船越界事件頻傳,復以中國大陸實施休漁制,伏季休漁期(5月1日至8月16日)魚產價格高漲,助長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之經濟動機。
(二)大陸漁船常在我國周邊海域,漁源豐富漁場外集結作業,並隨「魚場海域時節」轉移地點,近來在我北方三島及澎湖海域越區捕魚,情況尤為嚴重。兩岸作業漁區相近,原本即常發生絞網等漁事糾紛,復以因互信不足,造成執法風險提昇,甚至衍生蛇行衝撞及惡意攻擊等抗拒登檢事件。
五、 建議事項
解決大陸漁船違規越界採捕及漁業糾紛,不應僅由我方立法,依法以取締、驅離、處罰等方式片面來管理,臺海雙方應自我約束管理,並透過協商,簽訂協議,推動漁區劃分,共同有效管理漁業資源,方能永續發展。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漁船違規越界僅於禁止限制水域(24浬內)採取強制處分作為,相對限縮漁民作業區域及權利,事實上大部分漁民皆於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且經常與中國大陸漁船發生糾紛,由於兩岸對於海域上認知範圍,仍有相當大的落差,為維護國家主權,爭取更廣大漁權及主權權利,應比照近年與日本及菲律賓談判漁業協議之方式,與大陸協商漁權之劃分,劃分區域除可作為執法單位執法依據,減少糾紛,亦可有效管理作業漁區,達到永續漁業資源保護目的。
撰稿人:黃華源 10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