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題目:選前禁止發布民意調查資料規定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三、 探討研析
據報載 ,為建構公平公正選制,內政部業已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待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函送本院審議。
經查內政部所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3條第3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評論或引述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 ,此與現行規定相較,僅酌作文字調整,尚無重大修正。
惟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雖係為避免民意調查資料傳播影響選民判斷,然此規定涉及言論自由之限制,有無不當限制人民憲法第11條保障之權利,非無疑義。
從比較法觀點出發,可能有正反兩種不同見解。美國法系基於「此種法規範係『針對言論內容』限制,且該言論又屬『高價值言論』應受最嚴格的合憲性檢驗」,故無法容忍此種限制存在,且在實證法上也沒有限制選前發布民調的規定;反之,大陸法系則基於「為避免在緊接著投票日前,選民的選擇可能受錯誤資訊影響,而對此錯誤資訊,候選人可能沒有有效澄清修正機會」,較能接受選前發布民調限制之規定,且實證法上不乏限制發布民調規定的實例 。
而就我國現行法規範而言,論者認,基於我國選舉實務及選舉文化,雖禁止選前發布民調規定有助於健全民主功效,原則上並不違憲,惟就我國法規範實質內容而言,因「民意調查之定義未有明文界定」及「禁止期間過長」,恐有違「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而難以通過合憲性檢驗。而就配套措施部分,則建議「設置獨立民意調查管制委員會」、「增設制裁手段」、「強化獨立執法機關獨立性與執法效能」等相關規範,透過獨立公正機構建立民調資料的公信力 。因此,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似尚存有檢討空間。
四、 建議事項
基於憲法第11條規定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目的,主要係為促進民主思辨,藉由人民意見自由溝通對話,監督政治及社會活動,促成社會民主多元正常發展,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故建議行政院審議內政部所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應適度審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例如,審慎思考「民意調查之文義是否應明確定義」及「禁止期間是否過長」等,以避免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疑慮,較為妥適。
撰稿人:李雅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