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目: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外籍學生校外實習及工讀問題之淺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命令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外籍學生工作許可證、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開班規範、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注意事項、技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注意事項、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
三、探討研析
(一)緣起
據報載,由於去(2018)年多所大專校院「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以下簡稱專班)爆發外籍生打黑工、被剝削事件,教育部近日發函給所有大專校院,要求必須明確區隔「實習合約」與「工讀合約」,兩者不能混淆,其中更不能訂有給學校或仲介的「代扣款項」,以保障學生勞動權益。此外,教育部也決定自108學年起,要求專班校外實習必修學分改為至多1/2,其餘則是選修學分,且學校不得強制學生修讀選修的校外實習課程 。
(二)現況問題研析
1.專班招生及開班數統計
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教育部於2017年推動大專校院辦理相關的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招收外籍學生來臺就讀。根據教育部統計,106學年度核定174班、5,680個名額,最後開了92班、2,931人註冊。107學年度核定102班、招收3,870人,最後有3,255人註冊,開89班 。
2.專班校外實習課程之相關規定
依據教育部訂頒之「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開班規範」,辦理四年制學士班之專班,其「校外實習」自大二起始得推動。但非自大二起得逕行規劃高比例天數或時數之校外實習課程,循序漸進始屬合宜。另仍須兼顧理論課程教學需求,每週安排一定天數在校上課,且以於週一至週五日間排課為限。二年制專班之校外實習規劃方式,考量二專班至少需修讀80學分,二技班則至少需修讀72學分,始符合畢業資格。為兼顧理論與實務教學需求,並確保學生學習品質,此類專班自二年級下學期起始得開設全學期校外實習課程。專班所進行之校外實習學分數上限,分別為四年制學士班至多36學分;二年制學士班至多20學分;二年制副學士班至多22學分。另依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師生實務增能實施要點」之規劃,專班校外實習課程學分數與學習時數之對應基準為1學分至多實習80小時。
3.外籍學生在臺工作規定
外籍學生在臺能否「打工」?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外籍學生須事前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取得許可後才能在臺工作。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外籍學生入學後即可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學生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週最長為20小時。不過,若外籍學生因在臺修習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而需到企業端實習時,依教育部103年1月22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408148B號令,須釐明及認定「校外實習」課程是否確屬「課程學習」之範疇。經學校確認該校外實習如屬「課程學習」之範疇者,按勞動部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釋之意旨,得無須申請工作許可證(亦即不受每週20小時之限制),依學校訂定之校外實習相關規範、學校與實習機構所簽訂之實習契約辦理。如不屬「課程學習」範疇者,則須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
4.相關問題之衍生
新南向政策立意良善,有學者表示,若好好執行,能達到四贏:學校有生源、幫東南亞國家培育人才、適時彌補台灣企業缺工問題、也能鞏固臺灣與東南亞國家的關係。不過,自去年起,接連傳出學工風波與仲介買賣學生疑雲,讓原本立意良善的四贏策略變調,還可能以全盤皆輸收場 。此外,亦衍生如次問題:(1)校方違法透過仲介招生。(2)校外實習內容和所學科系專業無關或相去甚遠。(3)假實習、真打工:將實習與打工混為一談,甚至以實習課名義掩護非法打工。(4)超時實習及工作,讓外籍學生無法負荷。(5)實習津貼或工讀薪資被苛刻或代扣。(6)外籍學生被迫簽下非法打工契約,當中更包含保密條款。
四、建議事項
針對專班衍生之各種問題,主管機關教育部雖已提出幾點具體改進措施,以保障外籍學生的學習及勞動權益。但本文認為上開措施尚不足以導正現有亂象,僅提出以下幾點淺見供參:
(一)新南向專班之學工或黑工亂象其實是果,國內產業缺工及少子女化導致生源不足才是因。只要這兩個根本問題沒有獲得有效解決,違法透過仲介招生以及「假留學、真打工」的變相發展事件就會層出不窮,無法根除。
(二)教育部最近雖發函給所有大專校院,要求必須明確區隔「實習合約」與「工讀合約」。但合約分開簽署,不一定真能杜絕亂象,而是要有更系統性的完整法律規範,以保障實習生權益。實務上,校外實習課程與打工、工讀易生混淆,以至於產生爭議。而此現象並非僅發生在新南向專班外籍學生身上,本國學生亦時有所聞。近年來,政府雖相當重視且積極推動各項落實大專學生校外實習策略,期望能縮短學用落差。但大專實習生不若高中建教生,未能享有專法保障其實習權益。是以,一勞永逸方式應是加快校外實習專法法制化的進程。
(三)教育部係大專校院學生實習事務之主管機關,故大專校院辦理新南向專班衍生之爭議事項理應由其想方設法加以解決,並無疑義。不過,校外實習涉及面向甚廣,仍須仰賴各相關主管機關群策群力。以校外實習職缺之開發來說,產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當有更積極之作為,鼓勵優良產(企)業合作辦理校外實習課程,並且提供符合專業發展的實習機會。另一方面,勞動主管機關勞動部對於學生於實習期間之各項勞動條件與遭遇之勞資爭議、工傷等情事,更應本於職掌提供各項建言與因應策略,包括實施勞動檢查等。
撰稿人:李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