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題目:銷售藥品課稅問題之評析
二、 所涉法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藥局銷售非處方箋用藥必須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違者,不僅須依法補稅,還要處以罰鍰。然查藥局經營型態不一、銷售藥品或物品種類繁多,是否皆須報繳營業稅,容有釐清之必要。
(二) 藥局銷售處方籤用藥係屬藥師執行業務所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醫師開立之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者,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惟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藥局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銷售非屬醫師處方藥品(例如一般成藥、指示用藥或保健食品等)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除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尚須辦理營業登記。其中,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者,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四、 建議事項
民眾購買一般藥品,或依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就醫之醫師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雖然同樣是向藥局購藥,但對於藥局而言,其營業稅之課稅情形卻不相同。依照營業稅法及財政部釋令規定,健保特約藥局供應處方箋用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處方箋向藥局購藥,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餘銷售非處方箋之用藥,因藥局須報繳營業稅,民眾應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至藥局經營者,應自行檢視其經營性質,如有兼營銷售非屬醫師處方藥品或其他貨物者,應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藥局如兼營非處方箋用藥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