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目:警察進入大學校園之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大學法
三、探討研析
(一)緣起
據報載 ,香港中文大學等校遭香港警方千枚催淚彈射入校園,學術殿堂淪為戰場的場面震驚全球。清華大學校長賀陳弘以臺灣為例,強調軍警未經同意不入校園的原則。臺灣大學校長管中閔也說,除非經過校長同意,否則軍警不能進入校園。其他多所大學校長也都表示認同。到底警察能不能進入大學校園?如何把關?乃本文研析重點。
(二)「軍警不得進入校園」的核心價值在於捍衛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
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講學之自由,通說認為係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大學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密不可分,如同一體之兩面。在大學自治原則下,強調大學內部之教育研究自由、行政管理之獨立判斷與決定權。依此,大學對內部管理營運之自主決定權,內容包括:人事自治、校園管理上之自治、學生管理上之自治、教育研究內容與方法之自主決定及財政自治。而警察進入大學校園議題所涉及的是校園管理上之自治權。依據大學自治原則,校方對於校園設施具有首要之管理權責,可以自行維持校內秩序,排除外界干擾。警察如非合乎一定條件,不可任意進入校園 。咸以為「軍警不得進入校園」的核心價值在於捍衛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
(三)警察權介入之現行規定
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6年7月12日函 教育部「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定,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調)查作為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此外,以臺灣大學為例,該校「組織規程」第59條規定:「除本大學駐衛警察外,軍、警未經校長委請或同意,不得進入校園,但追捕現行犯者,不在此限。 」
(四)英美國家之作法
在英美一些擁有崇高學術地位的大學,地方警察不會隨便進入大學校園範圍。若果因為公務上的需要而要進入校園,亦會有校園保安陪同,以顯示其進入校園的行為,是受到校方的邀請、允許及默認。這些作法很多時候並非由於法例或條例的硬性規定所影響,而是出於對大學自治權的尊重。而且基於一些歷史的原因,警方一般並不會貿然闖進大學校園執行警務,以免觸犯影響學術自由的禁忌而招人話柄 。
四、建議事項
近日香港警察強行進入大學校園,與示威者爆發嚴重的暴力衝突事件後,我國內各大學校長雖紛紛公開表示將堅守「軍警未經同意不入校園」原則,強調一定會守護大學校園。然而大學自治及校園安全僅倚靠校長的意志來把守,不免令人擔憂,爰提出相關法制建議如下:
(一) 將「軍警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大學校園」之相關規定明文入法
鑑於軍警人員不得進入校園仍流於行政慣例或默契,內政部警政署雖訂有「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仍未能明確宣示有效保障大學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過去臺大爆發「四六事件」時,傅斯年校長為了阻止軍警入校,曾喊出「若有學生流血,我要跟你拼命」,係用其個人性命阻擋軍警入校。然而人治不如法治,建議將「軍警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大學校園」之相關規定明文載入「大學法」,期能透過法律來約束並限制校園內警察權之行使。
(二) 提高大學同意警察入校的門檻及建立課責機制
目前,以臺大校園來說,除非是經校長同意,否則軍警不得進入校內執法。然而校安機制如同兩面刃,同時具有保護共同體成員及限制共同體成員的兩個面向,更有可能被用於對付反對行政治理之一方。再者,大學自治並非單由校長或行政主管來治理,而是應由其組成人員之教師、學生與職員工等共同參與,一同守護校園安全,才能落實校園共治的民主精神。有鑑於警察一旦介入校園,對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將構成嚴重威脅。因此,校方於決定是否同意警力介入時,應審慎考量。爰建議提高大學同意警察入校的門檻。亦即若校方欲委請或同意警察進入校園,必須經校長召集教師、學生與職員工等成員代表組成的「諮詢小組」開會決議後始得為之。惟若遇緊急情形,校長仍有優先裁量權,但事後必須接受校務會議檢驗,並對於任何有違大學自治精神的決定負起全責 。
撰稿人:李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