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目:身心障礙者融合教育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特殊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12月3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今年(2019年)12月3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表示,我國目前特殊教育的實施是以「適性安置,朝向融合」為方向,但仍有部分問題仍待檢討。包括師資培育問題、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高生師比問題,均不利於融合教育之推動。
四、建議事項
(一)《特殊教育法》中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訂,應賦予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之權利
「國際審查委員會(IRC)2017年11月3日就中華民國(臺灣)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於教育方面,建議依第7條(兒童能力演變)及第12條(法律行為能力)規定,開放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擬定與監督本身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
在外國立法例方面,美國《身心障礙者教育法》(IDEA 2004)中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團隊成員包括:1.身障兒童的父母。2.不少於一位的普通班教師(如果身障兒童現在或可能要被安置在普通班)。3.不少於一位特教教師或特教提供者。4.一位地方教育機構代表(以提供或監督特殊教育的提供)。5.一位能解釋評量結果及如何應用此結果於教學之人員(可能會是其他學校團隊成員)。6.家長或地方教育機構認為瞭解該身障兒童或能符合其特殊需求的專家,包括相關專業服務人員。7.孩子(如果適合的話) 。其中以兒童為主體,強調兒童本人的參與至關重要。
我國關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法制,規範於《特殊教育法》第28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雖強調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但對於團隊成員並未明定。爰建議參酌國際審查委員會之建議及美國立法例,於《特殊教育法》第28條增訂相關條文,將特別化教育計畫之團隊成員明文規定,並應包括兒少本人,視其成熟程度以尊重其意見。
(二)改善教師職前及在職訓練,以協助就讀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學生
我國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的學校約占八成,其中開班形式為「融入普通班」占大部分,開設資源班之學校約占47.44%;開設巡迴輔導班之學校約占全國高中以下總校數之12.35% 。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存在高生師比問題,實不利於融合教育之推動,而高生師比之部分原因在於師資培育問題。
我國現行師資培育採普通教育、特殊教育分開培育,造成普通班教師普遍缺乏特殊教育知能,特殊教育教師缺乏學科、職科專長,影響課程合理調整的實施,甚至108課綱開始的服務群各科資培育完全沒有大學對應科系 。
有關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2019年4月24日甫修正之《特殊教育法》已增訂第28條之1:「為增進前條團隊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各主管機關應視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類別,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將來或可參酌日本立法例,增訂教師幾年內取得相關研習時數之規定。
撰稿人:趙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