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目: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事件之爭議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三、探討研析:
(一) 近日報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意識越來越強,雖無檢舉獎金,但近3年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仍不斷增加。根據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統計,前(107)年有68萬3,791件,去(108)年有87萬6,047件。本(109)年1至6月則有54萬6,376件,平均每月達9萬件之多,遠超過前年及去年之30餘萬件;檢舉成案率約為69.48%,計有37.9萬件舉發成功,與去年上半年相比較,舉發成功案亦增加逾10萬件。另就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分析,檢舉件數最多之前5大違規項目,分別是違規停車、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闖紅燈、跨越雙白線行駛以及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109.07.20/自由時報/第A17T版)
(二)另據報載,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事件迭生執法爭議:
1.近來宜蘭地區出現大量針對汽、機車在鐵路平交道前黃網線臨時停車之違規檢舉案,上(6)月有36件,7月至今也有25件。查鐵路警察對於鐵路平交道前黃網線臨時停車之裁罰數額,汽車係3萬4,000元罰鍰,機車係1萬5,000元罰鍰;與汽、機車在一般路口黃網線違規臨時停車之600元裁罰數額相較顯已高出25倍以上,導致民眾抱怨電話不斷,警方只好指派員警至平交道現場加強法令宣導,以免民眾再遭檢舉挨罰。(109.07.20/聯合報/第B1版)
2.民眾駕車行經臺北市區,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拍照並向不同轄區警察局檢舉,警方依據檢舉照片對其同一違規行為開單舉發2次。(109.07.19/聯合報/第A6版)
3.復康巴士為接送行動不便身障民眾而將車輛臨停在病患家門口紅線處,致遭民眾拍照檢舉,司機建議政府修正民眾對復康巴士拍照檢舉舉發之規定。(109.07.08/中國時報/第A13版)
(三)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法令規範
1.法律依據: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7條第1項明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是交通違規事件之稽查取締,原則上應由交通警察為之。惟同條例第7條之1另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查其立法理由乃「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從而,民眾亦得檢舉舉發交通違規行為,惟其性質似屬補充性之交通執法機制。
2.檢舉及處理程序:依交通部所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統一裁罰細則)相關規定,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敘明交通違規行為之具體事實及違規車輛、行人等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第20條);主管機關處理民眾檢舉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違規證據以科學儀器取得並足認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第22條);如有檢舉已逾7日、同一違規行為重複檢舉、匿名檢舉或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等情形,則應不予舉發(第23條)。
四、建議事項:
(一) 儘速研修有關法令並檢討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之執法機制
按道交條例第7條之2明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交通行為違規者,必須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之前提條件,始得逕行舉發;且該科學儀器應公布設置地點並為明顯標示。惟依統一裁罰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經民眾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足認違規事實者,竟無其他前提要件之限制或告知、標示之要求,亦得逕行舉發。經查實務上民眾檢舉舉發多以行車影像紀錄器、手機或相機拍攝取得他人交通違規事證,除其「準確性」堪慮外,對於他人臉部、車輛、車牌之影像及行進位置等個人資訊之任意蒐集與記錄,已涉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行為自由等基本權利之侵擾,相關法令如未併予適當規範,恐與比例原則、目的拘束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規範有違。因此,交通部除應儘速研修統一裁罰細則有關規定外,並宜通盤檢討現行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執法機制,以符相關法制要求。
(二)定期檢討現行法令函釋並加強執法員警之法治教育訓練
近來報載之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行為執法爭議,經查鐵路平交道前黃網線臨時停車之違規裁罰事件,據報載臺南地方法院已有判決認為交通部將「鐵路平交道」擴張至鐵路平交道「網狀線」、「近鐵路平交道線之停止線」及「鐵路平交道標誌」範圍內一般道路之函釋於法不符,從而撤銷鐵路警察局裁罰處分之案例。(109.07.24/聯合報/第A12版)另民眾駕車被他人拍照,並遭以同一交通違規行為向不同轄區警察局重複檢舉之事件,依統一裁罰細則第23條第2款規定,本應不予舉發;至復康巴士因接送行動不便身障民眾上、下車,致遭民眾拍照檢舉其違反禁止臨時停車規定之事件,依上開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如認其並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本得施以勸導而免予舉發。綜上,上述違規裁罰爭議事件概因法令之解釋或適用未盡周妥正確所致,爰建議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現行法令函釋之妥適性,並加強執法員警之法治教育訓練,以免影響民眾合法權益。
撰稿人:彭文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