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目:我國境外漁工勞動保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遠洋漁業條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美國勞動部每兩年發布的「童工及強迫勞動 製品清單」(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今(2020)年首次將臺灣遠洋漁船所捕撈的漁獲列入名單中,將影響美國企業採購政策,臺灣遠洋漁船漁獲產品未來出口,恐面臨嚴格限制 。綠色和平組織指出,「這是首度有臺灣產品列進強迫勞動清單內」,此項制裁預計將造成遠洋漁業中難以計算的經濟損失,也影響臺灣在國際間人權聲譽 。
(二)臺灣作為遠洋漁業大國,規模龐大的遠洋漁船艦隊,船數達一千多艘並且創造每年超過四百億產值,然而據相關報導指出:光鮮經濟數字背後,卻是建立在剝削外籍漁工血汗之上 。目前臺灣漁業從事人口,有超過九成都是來自東南亞外籍勞工 ,其中又區分為「境內聘僱漁工」與「境外聘僱漁工」,前者主要從事近海漁業,後者主要從事遠洋漁業。「境內聘僱」漁工適用勞基法,勞動條件有最低保障。但境外漁工經常遭受「不當剋扣薪資作為逃跑保證金」、「薪資交由仲介公司處理致每月只領到50元美金」、「工時普遍過長」、「護照及船員證遭扣押」、「工作時曾遭毆打」、「禁止對外通訊」、「生活在惡劣和不衛生環境中」等違反勞動權益情事 。
四、建議事項
為加強境外漁工勞動保障,提高人權保障密度,茲研提如下建議供參:
(一)增加相關人力預算並強化教育訓練及查核機制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於2017年1月20日生效,對聘僱境外外籍漁工,雖有保障其權益相關規定,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作為管理監督主管機關,在人力上、預算上均不足、欠缺勞動管理專業知識,且未落實勞動檢查。未來應提高相關人力、預算,強化人員教育訓練,加強勞動條件稽查,相關機關對違法案件應確實調查起訴,避免一再發生境外漁工遭受剝削情事。
(二)強迫勞動指標納入相關法規範疇,健全勞動法制
目前相關法規對境外漁工無法提供完整的勞動保障,應將國際勞工組織(ILO)強迫勞動11項指標納入相關勞動法規,持續推動並打造一套完善外籍漁工人權保障制度,改善遠洋和沿近海漁業中漁工勞動條件,包括加強落實漁船資訊透明度、漁獲資訊可追朔性、建立漁工申訴管道以及提升觀察員覆蓋率等,避免發生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
(三)勞動部納管境外漁工並提高人權保障密度
現行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賦予業者於國外聘僱外籍漁工的權利,取代部分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形成例外變成原則的扭曲現象,大大降低了法律監督的密度。短期應檢討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受到國際組織質疑之處,並落實相關勞動條件規定。長期以廢除聘僱雙軌制為目標,勞動部應將境外漁工納管,讓所有漁工有最低勞動條件保障,杜絕非法及剝削,儘早從強迫勞動名單移除,提高外籍漁工人權保障密度。
(四) 儘速推動國際勞工組織188號漁業工作公約國內施行法
2019年6月第36次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中已決議將《ILO188號公約》國內法化 ,應由勞動部擔任主責機關,其他相關部會積極配合加速推動《ILO188號公約》國內施行法之立法作業,一併檢討現行權宜船制度,在過渡期間亦應加強境外漁工勞動權益及生活環境改善,以符合我國勞動及人權相關規範。
撰稿人:陳建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