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目:央行推動數位貨幣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中央銀行法
三、探討研析
(一) 新冠肺炎肆虐下,許多過去民眾習慣的工作及生活模式都將隨之發生變化,交易支付方式即是其中之一。臺灣自動提款機(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ATM)設置密度全世界數一數二,提領現金相當便利,因此臺灣的現金交易支付相當普及。然而以現金為主的交易支付方式,恐將大幅增加傳播病毒的風險。依據英國央行2020年底的研究顯示,鈔票上的病毒量1小時內保持穩定,5小時內迅速下降;澳洲聯邦科學與工業研究組織則發現,病毒可於室溫下在塑膠鈔票與紙鈔上存活28天,我國央行則表示,病毒在紙張上可以存活5天 。而參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確診者足跡統計,排名第一的就是完全使用現金交易支付的傳統市場,因此使得民眾對於現金交易支付的安全性產生疑慮。
(二)伴隨數位經濟與數位科技的興起,近年標榜去中心化 (decentralization)特性的虛擬貨幣,備受科技界與若干自由主義論者的期待,冀望能實現替代現行以法定貨幣(legal tender)為中心的制度,以提升支付的效率。然而虛擬貨幣因缺乏法定貨幣的三大功能:可普遍被接受作為交易媒介;可普遍做為計價或記帳單位;可做為保值的價值儲藏工具,故而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央行,對於是否承認虛擬貨幣為法定貨幣之一仍有所保留。我國央行亦強調虛擬通貨不是貨幣,並將其定位為高度投機的虛擬商品 ,然而隨著疫情加劇,世界各國央行均加速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的推出,希望藉由數位金融的推動,減少因現金交易支付造成病毒傳染。CBDC是數位形式的法定貨幣,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同,CBDC由央行發行,並全面管控供應量,因此CBDC的價值與實體貨幣一樣穩定,不會有信用或流動性風險。CBDC按使用對象可區分為「批發型」(wholesale)與「通用型」(general)兩大類,前者是金融機構跨行清算的工具,後者提供一般大眾使用 。
(三)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持續追蹤全球各國央行對CBDC之態度,發現已有80%的國家已正在進行研究 。例如南韓央行於2021年5月24日表示,考量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日益流行,可能成為傳統現金的對手,並改變金融產業運作,爰計劃試驗推行CBDC平台,模擬商業銀行和零售門市的運作,並測試手機支付、轉帳、存款等功能,目前正透過公開招標尋找技術供應商,研究發行的可行性。俄國目前正研擬在當前的現金與非現金盧布基礎之上,推出數位盧布,以使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支付更加方便,俄羅斯央行並表示,由於已出現數位盧布的需求,將計畫2022年開始測試數位盧布 。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21年6月8日發表之「金融科技2025」策略中亦提出,該局將為發行CBDC加強準備,並認為後疫情時代金融科技將會是金融業增長的主要引擎 。
四、建議事項
(一)應密切注意世界各國CBDC之發展進度並超前部署
我國央行表示已進行CBDC相關之研究,並提出2大具體方向:第一要保有現有現金優勢,例如普惠金融、保護隱私、隨時可用且可離線使用;第二要善用未來數位科技,可遺失處理、利息設計與符合未來數位支付需求。目前已完成第一階段「批發型」CBDC可行性技術研究,2020年9月底已啟動「通用型」CBDC試驗計畫,採用公私協力之雙層式架構,試驗場景主要包括大額交易的款券同步交割(DVP),聚焦法人債票券等有價證券交易,境內消費支付與轉帳,跨境小額匯款,共三種類型,預計兩年完成 。按目前我國雖已進行CBDC之研究,相關技術研究係由央行CBDC工作小組與外部技術團隊協作,然而半數業者認為技術成熟的時間需要7至10年 。如前所述,世界各國央行均積極進行CBDC之研究,爰我國之發展速率應否配合加快,建議應密切注意世界各國CBDC之發展進度並超前部署。
(二)配合CBDC之推動應儘早研擬相關之法律架構
美、加、英、歐、日、瑞士及瑞典7國主要央行與BIS於2020年10月共同訂定「CBDC基本原則與核心特徵」,承諾任何CBDC的發行都不能損害央行維護貨幣與金融穩定的職能。「CBDC基本原則」包括無害、共存及創新與效率,為CBDC發行應遵循之最高指導原則。另外「CBDC核心特徵」分成工具面、系統面及制度面,列出14項CBDC應具備的特徵,進一步在CBDC及其系統的設計上落實「CBDC基本原則」的要求。而在CBDC法律議題進行探討上,如同「CBDC核心特徵」的要求,CBDC的發行必須具備「明確與健全的法律架構」。為此,國際間包括日本央行、瑞士聯邦委員會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等已先後發布報告,探討CBDC在法律上可能涉及的議題,包括應有發行依據、探討法償效力、釐清法律屬性、確定中介機構角色、符合反洗錢,反資恐、確保消費者保護、資料安全及隱私保護,以及需探討CBDC適用的賠償責任制度與訴訟程序等 。爰此,我國亦應盡早展開相關法律架構之研擬,以配合CBDC之推動。
撰稿人:安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