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以寵物稅解決流浪動物相關問題之可行性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動物保護法、地方稅法通則、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三、背景說明
(一)近年來,在少子化及單身化的趨勢下,國內寵物飼養比率逐年成長,根據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資料顯示,國內15歲以下孩童數量每年以4%速度減少;反觀飼養犬貓數量則以超過6%的年增速度攀升 。2020年COVID-19疫情爆發,致使民眾居家時間增加,飼養寵物比率更加提高 。然而隨著疫情趨緩,工作及社交逐步回歸正常,對於寵物陪伴的需求也相對減少,再加上疫情干擾經濟活動,造成部分飼主收入受到影響,恐有引發「經濟性棄養」 ,加重流浪動物問題之疑慮。
(二)多年來政府相關部門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大力提倡認養代替購買,希望藉此減少流浪動物問題,目前認養率雖平均約達6成 ,但因實施零撲殺政策,流浪動物的收容管理等相關資源仍十分吃緊 ,遂有論者提出或可於地方稅法通則增訂課徵寵物稅的建議,希望藉此引導民眾增加認養 。
四、探討研析
(一)課徵寵物稅在我國尚具相當爭議性
基於減少民眾衝動飼養、任意棄養,或補充流浪動物收容管理之相關經費等目的,世界各國多訂有動物保護或寵物管理等相關法規,德國、荷蘭、芬蘭與中國大陸等更訂有寵物稅相關制度,以德國為例,單隻狗稅金依品種不同每年約須繳新臺幣(下同)350至7000元;荷蘭除針對單隻狗課稅外,飼養超過3隻狗者即視為「飼養場」,將課徵約1萬3600元稅金 。農委會曾於2015年間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規劃寵物相關稅收專款專用,解決流浪犬管理經費不足問題」議題,當時投票反對者高達98%,並且可能有引發棄養潮的疑慮 ,甚至有民眾提出養寵物減稅的議題 ,可見課徵寵物稅在我國具有相當大爭議,須另行研議其他相關措施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二)研議提高寵物取得成本並採取登記規費差別化制度
目前我國雖未課徵寵物稅,但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寵物之取得及轉讓等應辦理登記,然而依該法授權訂定之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寵物登記費僅數百元至1千元甚至免收,與其他國家相較,例如日本,縱使領養也須支付約4千6百元至2萬3千元之費用 ,我國寵物取得成本似偏低。為此,建議或可研議增加寵物登記規費,藉由提高取得成本,降低民眾衝動飼養之機會,進而減少棄養,並規劃購買及認養不同之收費標準,增進民眾認養寵物的動力。
(三)飼養寵物前應參加相關教育
部分民眾飼養寵物前缺乏充分之相關知識及責任感,一旦發生難以負荷或意料之外的情況,極易造成棄養。有些國家即要求寵物飼主必須接受教育訓練,例如瑞士聯邦法規定飼主在養狗前必須先完成相關理論課程,飼養後1年內再完成實務課程 ;德國則規定飼養大型犬或特定犬種前,必須通過包含犬隻照顧、醫學及法律常識等內容之理論測驗並取得飼養執照 。經查我國動物保護法第4條之1及第33條之1僅有普及動物保護教育,及針對特定行為人施以講習之規定。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15條亦僅將接受飼主責任及動物飼養管理教育列為得認養條件之一。爰此,建議參酌上開國家制度,研擬增訂飼養寵物前之相關知識教育,協助民眾充分認識日後飼養上可能遭遇的問題,以利因應,甚或重新思考是否適合飼養,方可有助於從源頭上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撰稿人:安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