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裁定 認為,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惟地政機關賠償後得否再向應負責任之第三人求償,尚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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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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