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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據報載,一名新進員工剛至公司上班,遭資深同事欺凌,除私底下說當事人是神經病,於用餐時更將死老鼠扔其桌上,使當事人深受陰影影響,導致體重爆瘦並患上憂鬱症,案經地院審結,判該名同事應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全案定讞 ;另一名在公司擔任管理職員工,每天向直屬主管匯報工作,卻天天被羞辱到血壓飆高,當時還以為只是自己犯錯而不知被欺凌,最後還因承受不住壓力爆哭而去醫院看診 。類似職場欺凌行為,不勝枚舉,除會使人緊張焦慮,工作表現變差,創傷不易痊癒,更嚴重影響個人心理及生理健康 及職場環境健全發展。
隨著勞動人權成為普世價值,2019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公布第190號公約「消弭職場暴力與騷擾公約」(Violence and Harassment Convention) ,該公約已就「職場暴力和騷擾」為明文定義。綜觀我國法規未如該公約就職場暴力和騷擾為規範,僅於勞動基準法第8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 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預防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然如遇職場暴力和騷擾行為,僅能透過民法 、刑法 及勞動法令 等規定為處理,然各該規定均非對職場暴力和騷擾為量身規範,難認對職場保護為周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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