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據報載,一名男子遭控涉嫌性侵害及性騷擾,檢調偵查過程中,查獲該名男子持有於不法網站下載之大量性影像,其中包括未成年性影像,遭緩起訴2年,支付國庫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而依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外界認現行罰則太輕,應加重處罰。對此,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表示,兒少性剝削條例於2023年1月修法通過將行政罰調整為刑罰,1年以下刑度之刑罰處罰是否過輕,尊重立法院開會討論結果;另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表示,是否提出政院版之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法草案,將俟主管機關衛福部和法務部廣納各方意見後,再為研議。
然有立法委員主張,現行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條第1項處罰刑度太輕,難生遏阻效果,其並指出參酌外國立法例,凡查獲持有任何形式兒少情色物品,不管是雜誌、照片或影片,皆屬嚴重犯罪,兒少性剝削條例就持有兒少性影像之刑責應修法加重。是本議題擬就我國、日本、韓國、德國及美國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處罰為比較說明,俾供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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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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