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法務部日前預告 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含放寬離婚條件,增修贍養費規定及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等。其中關於贍養費部分,研擬增訂贍養費請求權行使之要件,將「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作為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要件之一;另擬增訂第1057條之3,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又草案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並不適用再婚喪失贍養權利規定。
然針對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婦女團體指出,因「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與「離婚時就業能力減損」衍生的贍養費概念實不相同,法務部應分開處理,尤其再婚跟就業能力減損沒有關聯,再婚也不該列為能否續領贍養費的標準。是本議題擬就德國及瑞士相關規定為說明,俾供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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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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