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近年來,跟蹤騷擾行為頻傳且行為態樣繁多,引發社會廣泛的關注,過去對持續跟蹤騷擾他人之行為人若不能證明已達性騷擾程度,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或申誡。雖然我國刑法設有妨害自由罪、強制罪 及恐嚇罪,但刑事責任的要件認定較為嚴格,除非達到妨礙自由之一定程度,否則難以透過刑法給予行為人懲罰。故我國於2021年11月1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該法將跟蹤騷擾行為視為犯罪,經警察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案件,可藉由書面告誡或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而跟騷法立法時參考日本警告令設計,認為違反書面告誡雖沒有罰則,但仍可對跟蹤騷擾之行為人達到一定程度之遏阻作用。至於如需進一步聲請保護令,法院則可視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及必要性,核發各種類型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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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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