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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據報導,憲法法庭112年3月24日憲判字第4號判決 (下稱本判決)略以,就現行民法規定單一有責配偶不得主張裁判離婚與憲法所保障之婚姻自由並無違背,惟客觀上發生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例如:分居已經逾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單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據此,法務部研擬修正民法,除了放寬離婚條件,刪除單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限制及具體化以分居之時間作為裁判離婚之條件外,並同時增訂擴大請求贍養費條件等規定,惟實務上仍有不少疑義尚待解決。引發放寬離婚條件相關法制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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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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