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我國在112年5月底掀起一連串「Me Too」運動,行政院遂於同年7月提出並完成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其中,性工法第13條第2項明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時,應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及其他必要服務。然而,實務上近6成的性騷擾申訴案件來自小型企業,這類企業因資源有限或缺乏專業人員,在履行相關防治與調查義務上,往往面臨實務困難,致使規範與實際執行之間存在落差。為保障被害人權益,衛生福利部指出,各縣市政府已提供補助措施,包括心理復健費用、非健保給付範圍的醫療費用、訴訟及律師費用、緊急生活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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