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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我國民法自民國18年制定以來,即設有「特留分」制度,目的在於防止被繼承人以遺囑任意處分全部財產而剝奪法定繼承人之最低保障,維護家庭成員間之基本經濟安全。依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兄弟姊妹得請求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惟該條制定於早期家族共同體時期,反映當時血親間經濟相互依存之社會背景。
然而,隨著家庭結構轉變為核心化與少子化,兄弟姊妹間之經濟依賴關係日益薄弱,且社會對遺囑自由與財產自主之重視不斷提高。實務上,被繼承人與兄弟姊妹關係疏遠或長期未往來者均屢見不鮮,卻仍受特留分制度拘束,引發遺囑效力受限與繼承爭訟增加之問題。近期由台灣遺囑協會發起之「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公民連署活動,認為該制度不符現代社會實情,侵害遺囑自由,且與多數先進國家法制相悖,顯示民眾對遺囑自由與財產自主之高度關注,爰有重新檢討其存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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