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台灣生育率長期偏低,人口自然減少已成持續趨勢,整體社會正迅速邁入高度少子化與高齡化階段,各界逐漸注意到生育自主權與人工生殖制度適用限制所造成之結構性影響。現行人工生殖法制定於民國(下同)106年,其立法設計深受異性婚姻家庭之價值框架影響,將人工生殖定位為「治療不孕」之醫療技術,適用對象亦限定於「已婚且不孕之夫妻」。此一制度設計排除單身女性、同性伴侶及其他於婚姻制度內無法生育之群體,使得部分人士需遠赴國外接受人工生殖協助,承擔高額費用與跨國醫療風險,構成制度排除與不平等之現象。
與此同時,國內亦逐漸出現「志願單親」選擇透過人工生殖或收養方式而自行成家之社會案例,反映出生育型態之多元化。然而,現行制度仍以婚姻作為能否獲得生育協助之核心門檻,單身者之生育自由因而受到法律限制,引發平等原則、身體自主與人格自由等憲法層面之討論。在少子化已成國家級政策議題之現況下,如何重新定位人工生殖制度、調整其規範對象與目的,不僅涉及生育權保障,亦關乎整體社會人口結構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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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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