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報載,加害人傳送騷擾訊息74則、撥打電話26通,經法院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可知跟騷侵害通常係透過「反覆接觸、持續監控、不斷干擾」形成被害人累積壓力,使其不得不調整作息、行動路徑或社交活動,進而牽涉被害人之生活安寧、行動自由與生活私密領域等法益,此種「持續性侵擾」的現代樣態,各國立法對於跟騷之法益定位與刑事介入強度亦有不同選擇。基此,外國法制如何界定跟騷之保護法益、構成門檻及追訴模式,實有比較參考之必要。報載 瑞士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刑法中增訂獨立之跟蹤騷擾罪,藉以回應跟騷對被害人「自主生活安排與個人自由」之侵害。爰本文擬介紹瑞士刑法新制之規範設計,並對照我國現行跟騷法之要件與制度運作,評估可借鏡之處,以供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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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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