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媒體報導我國於115年2月13日與美國簽署「對等貿易協定(ART)」後,美國最高法院旋於同年月20日裁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並未授權總統徵收關稅,形同宣告美國川普總統過去實施廣泛之對等關稅政策已無法律依據。針對各界關注臺美對等貿易協定是否仍有效力,以及後續是否依《條約締結法》將相關協定函送立法院審議等,行政院則表示,依《條約締結法》第8條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規範30日內係指主管機關報到行政院之期限,故將會與美方溝通後,再將文本及影響評估送交立法院。考量臺美對等貿易協定影響層面廣泛,行政院應尊重並積極配合立法院之監督權限,參酌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近期基於民主正當性原則,強化歐洲議會在歐盟與他國簽訂國際協定程序中之監督立場,相關監督機制或可作為我國借鏡。
全文下載網址:
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