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某油品致癌物超標事件引爆用油安全疑慮,民眾質疑以「業者自律」為主之食品安全管理做法,對食品業者高層不具備食安專業亦有疑慮。衛生福利部提出源頭管理、製程管理、品質通報及透明公司治理機制等改進方向,針對現行制度進行補強,並研議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及相關法規。該部並表示,未來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議針對一定規模以上或具有寡占性之高風險食品業者,要求董事會設置具食品、醫療或公共衛生專業背景之獨立董事,藉由設置專業獨董強化公司治理,導入更透明之公司治理機制,以強化食品安全管理。
(二)有學者認為要求食品公司之獨立董事須具備食品、醫療或公共衛生專業背景,有助提升企業治理,建立主動管理食安風險文化,可透過制度改善強化前端供應鏈之管理,而非僅在事件發生後追究責任。惟有論者指出大型企業聘請公共衛生專家擔任顧問,實務上多在事故發生後於法庭協助作證;亦有論者認為食品技師熟悉食品化學、加工、分析及工廠管理,建議優先聘請食品技師擔任董事,以符業界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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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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