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在現行長照服務體系中,家庭托顧(下稱家托)係由照顧服務員(下稱照服員)於其家中使用自家空間,提供失能者日間照顧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服法)第9條及第21條規定,家托與服務規模可達數十人之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機構等,同被歸類為「社區式長照機構」。依衛生福利部統計,目前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全臺已布建1,069家,反觀家托全臺登記數量卻多年停滯於300多家(110年276家、111年290家、112年319家、113年330家、114年316家,部分縣市僅1家甚至掛零) 。雖然主管機關近年已逐步放寬家托之建物使用執照變更限制、鬆綁消防設備規範,並簡化評鑑指標以調降進入門檻,惟量能仍面臨停滯困境。隨著長照3.0計畫推動,政策放寬聘有外籍看護工之家庭亦得使用社區照顧服務,預期家托服務需求將持續成長,現行管理機制與給付法制允宜進一步檢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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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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