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及勞動部於2015年6月17日分別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規範研究助理的納保問題。依據前揭原則規定,大專校院之研究助理分為「學習型」與「勞僱型」,學習型助理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無須加入勞、健保;勞僱型助理則是僱傭關係,依法應加入勞、健保。
(二)為此,反對兼任助理納保者,提出1、盼勞動部尊重大學自主,將學生兼任助理及工讀生排除《勞基法》之外。2、停止適用勞動部與教育部訂定之上揭原則。3、若無法停止適用,盼勞動部給學校緩衝時間。另一方面,支持兼任助理納保者,則要求全面落實學生兼任助理《勞基法》之權益、廢除「學習型」助理,以及擴大教育經費,補貼各校兼任助理納保費用,俾全面捍衛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
(三)私立大專校院之人事費用並非來自於政府之補助,而是由學生所繳交的學雜費支應,因此,私立大專校院可以透過調漲學雜費或是減少學校兼任助理與工讀生等方式予以解決納保費用。惟國立大專校院之經費來源,部分是來自於政府,如將兼任助理與工讀生納入勞保,將大幅增加學校之人事支出,在少子女化的趨勢下,學生的來源已逐漸減少,學校實無法負擔增加的人事支出。各大學為了節省成本,紛紛提出應對方式,如廢除兼任助理,改採師徒制,或採用開設零學分課程的方式來因應。
(四)由於學校與學生的立場不同,兼任助理納保之爭議演變成為對立的情形。實務上,兼任助理有學習關係也有勞僱關係,政策上即應面對現實,由政府邀集有關人員舉行會談,共同討論,提出可行性之建議,政策上,予以釐清何種情況應適用勞僱關係或學習關係,或以法律明確釐清相關之安排,以盡早解決對立之情況,俾營造和諧雙贏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