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本國銀行業法治自律觀念,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重視,銀行法第45條之一第1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經查:
(一)近2年度公股銀行國外(大陸地區)分行損益概況
目前由政府主導之公股銀行,包括:國營之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以及已民營化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9家,截至107年4月底已設立之國外分支機構共計152家(含轄下機構數),占本國銀行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486家之31.28%。鑒於國外分支機構經營績效之良窳,除攸關公股銀行之總行(母行)整體獲利外,由於國外分行、代表人辦事處等,與公股銀行之總行歸屬同一法人格,一旦其營運欠佳致產生鉅額債務,總行對於其債務並無法免責;另國外子銀行與母行雖分別具有獨立法人格,惟基於對地主國金融主管機關之責任承諾等因素,如國外子銀行產生債務,母行仍無法完全切割其責任。故公股銀行雖兼具協助政府穩定金融市場及配合重大政策推動等使命,惟面對國內外金融市場激烈競爭,其國外分支機構仍應落實企業化經營、致力提升經營效能,以維護公股權益(公股銀行國外分行及大陸地區分行近2年度損益概況,詳附表1)。
附表1:公股銀行國外(大陸地區)分行105及106年度損益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公股
銀行
國外分行
大陸地區分行
105年度
106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收益
費損
稅前損益
收益
費損
稅前損益
收益
費損
稅前損益
收益
費損
稅前損益
臺灣
銀行
6,124
2,988
3,136
6,078
3,914
2,164
697
1,193
-496
1,705
825
880
臺灣土地銀行
2,312
1,142
1,169
2,553
1,590
963
860
758
103
1,174
696
478
輸出入銀行
-
-
-
-
-
-
-
-
-
-
-
-
合作
金庫
3,641
2,610
1,030
3,968
2,244
1,724
1,451
1,178
273
1,893
1,077
816
第一
商銀
7,468
3,894
3,574
8,658
4,362
4,296
1,153
1,979
-826
1,242
1,032
210
華南
商銀
5,078
2,622
2,455
6,102
4,227
1,876
870
957
-86
1,230
1,111
119
彰化
商銀
4,723
2,284
2,439
5,440
3,475
1,965
1,035
943
92
1,117
757
360
兆豐國際商銀
12,669
13,385
-716
14,243
10,042
4,201
943
820
123
1,410
696
714
臺灣中小企銀
1,844
1,240
604
2,238
1,626
612
398
674
-276
658
272
386
※註:1.資料來源,銀行局網站,「金融業務統計輯要」、「統計資料庫動態查詢系統」之「金融機構損益簡表」本中心彙整。部分數字因四捨五入致有尾差。
2.詢據金管會銀行局表示,國外分行包括公股銀行於港澳地區設立之分行。
3.中國輸出入銀行僅設立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並無國外或大陸地區分行。
(二)依相關法令規定,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三道防線
1.為加強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法令遵循人員及主管應具備資格條件、專業訓練,並強化銀行業通報機制、資安、增進評估銀行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有效性、強化一定資產規模以上銀行為差異化之法遵風險管理機制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9年3月29日訂定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其後並歷經多次修正,顯示我國推行銀行業應建立法令遵循機制已有數年。
2.其中金管會分別於106年3月22日及107年3月31日二次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增訂)包括第6條等相關條文。依該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9項分別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其為國外子公司者,並應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近幾年公股銀行多家國外分支機構因違反相關法令而遭當地國金融主管機關裁罰
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家數逐年成長,惟囿於當地國金融政策及其法規、市場結構、業務承作限制、內控及監理體制等與我國法令規定不盡相同,一旦因不熟悉或誤解相關法規,致未落實當地法令遵循暨對國外分支機構之稽核及督導,即可能遭受當地國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經查自102年起迄至107年4月底止9家公股銀行僅中國輸出入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國外分支機構無違反相關法令而遭當地國金融主管機關裁罰案件,其餘公股銀行部分國外分支機構則因未達法規要求標準、內部控制欠佳、報表錯誤或延誤申報等而遭當地國主管機關裁罰(詳附表2)。
(四)近年度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及芝加哥、矽谷分行等遭美國金融主管機關分別裁罰處分1.8 億美元及2,900萬美元最為重大
2016年8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認定違反洗錢法規並處以鉅額罰款1.8億美元;另該行紐約、芝加哥與矽谷分行經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RB)及伊利諾州金融與專業法規局(IDFPR)金融檢查結果,該3家分行於BSA/AML遵循機制存在顯著缺失,於2018年1月遭裁罰處分2,900萬美元等事件違反法令情節最為重大。其中紐約分行由於上述遭處鉅額罰款,導致該分行105及106年度決算虧損分別達51.99億元及6.63億元,除造成財務鉅額損失並影響本國銀行聲譽外,亦凸顯對國外分支機構之稽核督導及內控管理未臻完善,且國際洗錢暨資恐防制相關法令之落實遵循仍有改善空間。
綜上,我國推行銀行業應建立法令遵循機制已有數年,惟近年公股銀行國外分行仍發生因法令遵循重大違失遭當地國裁罰事件,導致財務鉅額損失並影響公股權益,故主管機關允應賡續督促各銀行加強國外分支機構之法令遵循與洗錢防制,落實內部監控查核及風險管理機制,並強化金融監理檢查成效,俾健全國外分支機構之經營發展與投資人保護。
(分機:1926 林靜玟)
附表2:102年起公股銀行國外分行遭當地國主管機關裁罰概況表
銀行別
國外分支機構
處分
日期
處分
機關
違反法令情節概要
罰鍰
(新臺幣計價)
臺灣
銀行
上海分行
105.12.16
上海銀監局
103年上半年,分行報送非現場監管報表出現數據錯誤,經銀監局發文責令分行改正。
人民幣15萬元(約新臺幣69萬3,600元)
臺灣土地銀行
上海分行
106.9.25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該分行於105.2.25之一筆同業銀行結算帳戶銷戶,未在基本存款帳戶開戶登記證上註明銷戶日期並簽章,同時於撤銷銀行結算帳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報告。
人民幣5千元(約新臺幣2萬2,75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巴拿馬地區分行
102.3.12
巴拿馬銀監局(SBP)
100年SBP對巴拿馬地區分行辦理99年度洗錢防制檢查之實地覆查,仍有部分缺失未改善完成。
美金2萬元(約新臺幣60萬元)
寧波分行
105.8.9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寧波分行辦理轉口貿易購付匯業務,未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人民幣50萬元(約新臺幣235萬元)
紐約分行
105.8.19
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
紐約分行於辦理匯款業務時,有應申報疑似洗錢交易而未申報之行為、內部控制不佳、涉及巴拿馬地區分行之可疑交易活動、未能執行足夠的客戶盡職調查、風險評估政策與程序內容不足、總行缺乏盡職監督及紐行回覆檢查結果欠佳等缺失。
美金1.8億元(約新臺幣57億元)
巴拿馬地區分行
106.8.23
巴拿馬銀監局(SBP)
SBP對巴拿馬地區分行辦理一般業務及洗錢防制作業檢查,其所提意見其中有涉有違反防制洗錢法及銀行法等情事。
美金125萬元(約新臺幣3,780萬元)
紐約、芝加哥及矽谷分行
107.1.17
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RB)及伊利諾州金融與專業法規局(IDFPR)
FRB依據其對各國金融機構在美國整體營運之公司治理與監督架構有效性之管理與監理權責,就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芝加哥分行及矽谷分行之金融檢查結果,該三家分行在BSA/AML遵循機制上存在顯著缺失,故與IDFPR共同出具裁罰令。
美金2,900萬元(約新臺幣8.6億元)
華南商業銀行
深圳分行
106.1.3
中國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存款準備金不足
人民幣2萬7,659.41元(約新臺幣12萬元)
合庫金庫商業銀行
蘇州分行
107.2.12
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中心支行
蘇州分行下轄高新支行於103.1.23開立一個人存款帳戶,該支行於106.1.12始向人民銀行帳戶管理系統報備,未於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人民幣1萬元(約新臺幣4萬6,430元)
第一商業銀行
上海分行
103.9.16
上海外管局
依客戶指示辦理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並匯款支付履約保證金,違反當地外匯管理條例及外管局相關規範。
人民幣30萬元(約新臺幣140萬6,100元)
上海分行
106.2.8
上海銀監局
申報當地主管機關報表錯誤、遲報。
人民幣20萬元(約新臺幣92萬元)
上海分行
106.11.21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辦理同業結算帳戶結清未依規申報。
人民幣5千元(約新臺幣2萬1千元)
金邊分行
106.8.21
柬國央行
延誤申報柬國央行報表。
柬幣100萬元(約新臺幣7,414元)
溫哥華分行
106.5.16
加拿大金融監理局(OSFI)
未在期限內於主管機關報表申報系統辦理法令遵循主管資料更新。
加拿大幣6,250元(約新臺幣13萬8千元)
馬尼拉分行
106.8.17
菲律賓央行
106年第2季辦理微型及小型企業貸款未達法規要求。
菲幣40萬元(約新臺幣24萬元)
※註:1.資料來源,銀行局107年6月提供摘錄自各銀行年報揭露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