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由於各國稅制不同,資訊又無法互相流通,海外課稅資料難以掌握,以致潛藏避稅空間,而隨著全球主要國家相繼實施「共同申報準則」(下稱CRS),跨國稅務資訊雖將更透明,惟恐衍生重複課稅問題。經查:
(一)截至106年底,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僅32個,容有努力空間
1.「租稅協定」係雙方締約國家(地區)為消除課稅差異對跨境投資、經貿往來及文化交流活動所形成之障礙,本於互惠原則,就前述活動所產生各類所得商訂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雙重課稅,甚至減輕稅負,營造有利資金、技術及人才跨境自由流動之合理租稅環境,並商訂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之範圍,以防杜逃稅,維護雙方稅收。
2.惟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僅32個(詳附表1);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亦僅13個,容有努力空間。
(二)仍有部分國家尚未回應洽簽主管機關協定意願,允宜持續定期致函追蹤,俾利完成簽署事宜
1.又我國受限於國際現況尚未能簽署多個稅收徵管機關間之多邊協議(Multilateral CAA,MCAA),爰財政部遂洽商租稅協定國依協定資訊交換條文簽訂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下稱CAA)意願,作為雙方互惠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依據,並推動與未簽署租稅協定國洽簽全面性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2.財政部自106年7月起就23個已向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承諾按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租稅協定夥伴國,致函洽簽推動意願,惟截至107年3月底止,仍有12國尚未回應,允宜持續定期致函追蹤,俾利完成CAA簽署事宜。
(三)部分反避稅計畫尚未完成相關法規修訂,允宜持續注意國際稅制發展趨勢,完備相關法規之修訂
1.為因應國際日益提升資訊透明標準,財政部於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嗣分別於同年11月16日及12月7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以完備資訊交換法制架構。
2.惟依據審計部抽查財政部賦稅署106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含租稅協定洽簽情形)審核意見略以,財政部配合OECD發布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報告行動計畫,致力於建置反避稅機制,惟部分計畫仍未完成相關法規修訂,亟待加強辦理,俾完備反避稅制度。
綜上,各國相繼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跨國稅務資訊雖將更加透明,惟恐衍生重複課稅問題,宜積極推進租稅協定之洽簽,以消除重複課稅風險及稅負不確定性;另仍有部分國家尚未回應洽簽主管機關協定意願,應持續定期致函追蹤,俾利完成簽署事宜;又部分反避稅計畫尚未完成相關法規修訂,允宜因應國際趨勢完備相關法規修訂,俾有效落實租稅透明並利徵納雙方遵循。
附表1:我國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概況表
地區
協定數
國家
亞洲
8
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大洋洲
3
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歐洲
15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非洲
4
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美洲
2
加拿大、巴拉圭
合計
32
-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